民法 债的履行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8:40:54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分四批将水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水泥价格上涨,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催促未果,为赶工期,随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以后,市场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状,赶紧去电声明,自己已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但乙仍在12月初将其发给了甲,甲因库容有限,来货只能放在火车站,存货超期,甲被罚了一笔款。又逢阴雨,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甲只得将水泥降价处理。乙像甲索要货款,甲则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题:请根据债的履行原则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

由于在合同中只说明分四批发送水泥,而未明确规定各批次发送的时间,只说在一年内分四批发送,而乙确实做到了在一年内分四批发送了水泥。因此乙并未违约,甲应将剩余货款付清。

债的履行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由此可见,适当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2004年进入3月后,水泥价格上涨,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水泥全部销往市场。10月以后,市场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状,赶紧去电声明,自己已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但乙仍在12月初将其发给了甲。违反了适当履行的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便体现了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法律确立经济合理原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和相互之间是互相信赖、互相协作的基础之上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和国家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