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适当履行原则-请高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34:41

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这种履行的特定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人一般是债务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如果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获得利益,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原则上第三人的履行应为有效。债权人对于第三人的履行,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时,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另外,有一些债依照其特殊的法律性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演出合同之债。
受领履行的人原则上应为债权人,但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有受领权的人,也可受领履行。在债权巳被抵押、债权人受破产宣告、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受领履行。

一、履行主体适当
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这种履行的特定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人一般是债务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如果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获得利益,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原则上第三人的履行应为有效。债权人对于第三人的履行,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时,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另外,有一些债依照其特殊的法律性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演出合同之债。
受领履行的人原则上应为债权人,但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有受领权的人,也可受领履行。在债权巳被抵押、债权人受破产宣告、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受领履行。

二、履行标的适当

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债的规定必须提供给债权人的利益。
履行标的适当,包括了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等事项的正确履行。例如,债务人不能任意为一部履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部履行得拒绝受领,并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当然,如果一部履行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称为代物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