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当中有没有10小时工作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8:30:54
我在山东烟台工作。这几天老板要求必须工作10小时。否则按旷工处理。请问 他这么做何不合理???

没有,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上述在你们公司有发生,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那么按照这个规定,一周若是工作六天,那么一天的工作时间应当是6.5小时,如果一周工作五天,那么一天工作的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你们老板的规定已经超过了法律标准,一是支付加班费,二是进行轮休.

当然不合理,劳动法规定每天作8小时,你这种情况,超过的两个小时算加班,而且加班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1.5倍。
不过补充一句,如果是在民营企业,你可能要接受加班的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