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的医疗过失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4:22:54
1986年我做为村里的保健员为同村的王某打针,由于王某紧张针头段在臀部肌肉里了,我马上带王某前往县医院做手术,医院的医生说没事不用取出,王某也同意了。当时事情也就这样了结了。可是23年后的今天王某以段在体内的针头影响他的健康为由找到我,要我对他进行赔偿。请法律专家帮看看,谢谢!
有律师说,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以后果严重时计算诉讼时效。请问是否有道理。(王某说现在断针在他体内作怪,已取出作为证据要要我赔偿)。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人身侵权的诉讼赔偿诉讼期限是一年 86年的事最晚也要在1987年提出 明显超出诉讼期间

按最长的诉讼期限计算 也超出20年有效期

你完全可以不理他 主要责任不在你 官司最后输了你也可以把当初“医院的医生说没事不用取出”把这个医生扯上 他才是主要责任人

1、虽然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这事虽然是发生在23年有、貌似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因为针头一直在王某体内、而且伤害一直持续到现在:所以,我认为诉讼时效期间的一年,应从王某最近发觉针头在体内影响健康时起计算,王某仍然有索赔的权利。

2、“有律师说,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以后果严重时计算诉讼时效。请问是否有道理”:当然有道理、有法律依据,和我上述的意思相同。
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但是:
(1)王某的伤害不是由你一人造成的,当年医院的医生也是造成此事损失的责任人之一,是你和医生的共同过错导致现在的伤害,而且那医生的过错比你还大,应负更多的赔偿责任。
(2)医院医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医院承担责任,所以,王某可以告医院,只要能证明当初那位医生说过“没事不用取出”就可以证明其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