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05:59
十五年前因为母亲单位食堂职工的开水烫伤脸,当初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予以赔偿。现在小女孩长大了需要整容小时候烫伤的脸,现在她能否向之前的加害人要求支付整容费?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另外当时该加害人的行为能否算职务行为?也就是说是否也可以要求小女孩母亲的单位支付整容费?麻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非常紧急,明天早上需要答案,希望专业人士今晚给予回答。谢谢!

她现在不能向加害人要求支付整容费。理由之一:原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说明该纠纷原已解决。理由之二:此事已过诉讼时效。从你的陈述可以看出,自她得到赔偿款后,就再未向对方主张过任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然,如果经协商,对方愿意赔偿则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该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另外,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即在工作中)给她造成损害,则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加害人的单位支付整容费。但是,这只能是就15年前而言,现在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就要看加害人单位是否愿意支付了(其道理同前)。我的建议是:1.要理直气壮地找加害人及其单位。我想,只要她方法得当,是一定能得到赔偿金的。因现在是以人为本的社会!2.如果加害人及其单位坚持不赔,你不要向法院起诉了,因本案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可能胜诉的。祝她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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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结合实际来回答:案件应该已过追诉期了.
现在她能否向之前的加害人要求支付整容费?
如果经协商对方给最好了,如果不给,你又拿不出什么证据支持,怕是不好操作了,况且之前已达成协议予以赔偿
另外当时该加害人的行为能否算职务行为?
事过境迁的事最不好办了,十五年了,就算是职务问题,单位领导也换了多少茬了,会把你推的十万八千里.

这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1年,他们已经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