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还能让它继续履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11:53
2007年8月8日,付台村村委会在没有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局批文的情况下,和造甲城镇政府串通一气,与一个不存在的自然人李友程签定了3年的卖土协议,至今已取走永定新河清淤土、河滩土和付台村养渔池土近200万方。给永定新河和金钟河的行洪造成严重隐患,给付台村的农业生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付台村民和被县民政局开除职务的村主任多次找到宁河县、天津市各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就是没人出来解决。告到法院,院方因不存在李友程这名被告而不予立案。

应该明确谁是合同的主体才行。只有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才存在法律关系纠纷,其它人是无权主张讼诉的。从你说的来看,甲方是付台村村委会,乙方是不存在的“李友程”,如果要推翻这个协议,只有甲告乙,或乙告甲。由于作为“李友程”这个人不存在,所以无论是甲告乙,还是乙告甲,都不可能使讼诉者的法律关系成立,也就是无法立案。因此,要想主张权利,只有以欺诈罪、渎职罪来起诉“付台村村委会”,也就是说村主任将成为被指控方。其它都是不成立的,可从你的说明中看出,村主任还要上访,真是天在的怪事了。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