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抬头与盖章不符是否认定欠款人就是签字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18:32
欠条:A公司(B公司)欠C公司货款D元。欠款人 张三(张三是A公司法人,又是B公司合伙人)但盖的公司章是另一公司章。现在A,B公司都找不到了,告张三是否合适?法院已驳回告张三请求,法院认为张三是法人,代表的是公司行为。本人认为张三既是法人就应该盖本公司的公章,相反盖得是另一公司的公章,表明不愿以A公司的名义欠款,所以欠款人就应该是签字人本人(已个人名义欠款)。应该怎么办?恳请各位高手指教,谢了!
经工商网查明盖章公司不存在,是否就应该认定欠款人为张三(张三本人盖的章),。二次起诉应该办。先谢各位回答者了

个人认为:

1.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如果认为张三是法人,那么在欠款人处至少要写明法人所在公司的名称,否则只能认为是个人欠款;

2.如果认为是B公司向C公司借钱,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公司之间是禁止借贷的;

3.所以,虽然多了个B公司的章,但最后应该认定为是张三个人借款.

告盖章的公司撒

我认为,是张三有欲谋的想逃避债务,可把A,B公司一起上告

在抬头与盖章不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凭欠条或合同,应以盖章的单位为被告起诉。
如果你没有其他证据,只能如此。

应告盖章的公司,如果你没有其他证据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