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我的法律官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43:16
最近我家惹上一官司.具体是这样的,我爸是木材原料提供商,去年几个家伙找到我爸说要购买我爸的木材,然后他们雇人在约定时间在我们家仓库装货,其中他们雇的人意外死亡一个,死亡家属状告他们,他们非拉我爸成了第二被告.县级法院判决他们是雇主和雇用人关系赔偿90%,我爸人道主义赔偿10%.本来已经结束了,结果就在昨天市级法院突然传票要我爸去市级法院重申此案,原来是他们几个家伙不服县级判决,瞒着我爸在市级法院告我爸,说我家应该出50%而不是10%.我就不明白了.根据劳动法,他们和死亡家属是雇主与雇佣人的关系,怎么着也轮不到我家来赔偿,赔偿10%还是人道主义.这就好像你雇个人去某公司运货,结果这人死了,你还非拉人家公司和你一起平分赔偿.
法律方面我懂得不多.请问我们家应不应该出那50%.跟或者10%该不该出.请提供有关法律文件或者资料//..高分求..
有朋友建议我那10%也不该出,我刚问了家里说那10%还没给,而且还要告他们在我们家仓库造成的损失.
这样可以不?
他们和死亡人是很明显的雇佣关系.

一审判决基本不正确,没有法律根据。
你爸在这样事件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公平原则前提。

很简单,县法院你付10%已经承认你的责任不告你告谁

关键确认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如果是雇佣关系适用【民法通则】你提供的材料无法判断是雇用还是劳动关系。这点很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应该给10%,你父亲和受害者不存在雇佣关系

其实,这一件事情你爸爸出10% 我个人是认为出于同情的钱,但是如果他们一直要告你们出50% 其实我说不好听一点,现在的法律是啥法律,应该很清楚,托人到法院走动走动啥事也没有,人要灵活一点 有钱就是法 听哥哥我的没有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