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外班被伤,如何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5:37:37
课外培训学校禁止家长看护及入门。小学生A(11岁)课前被另一同学B(11岁)从身后抱出教室,A挣扎,B松手,A摔倒右手挠骨骨折。
请问责任如何划分?
附加:当时教室无人(老师等)看管。学生A没有及时就医(不懂问题严重性,掰手腕"自救"),1小时后(下课)向教师求助,并用伤手自行拨打A家长电话,有A家长带领就医
A为钢琴6级,正要考八级。
可得到何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补课费,交通费?

1.受害学生家长可与致害学生家长及学校协商索赔,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2.根据你的陈述并依照法律规定,我认为本案的责任比例可这样划分:致害学生家长70%,学校20%,受害学生10%。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学校出26% 学生出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