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河北省退休企业职工病故抚恤金发放的最新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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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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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增长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在2007年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决定再次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具体方案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各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