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品德学案的问题(有关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3:57:52
许某与毕某是住同一单元的邻居,许某饲养宠物小狗,每日外出遛狗,2007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许某下楼遛狗,没有栓狗链,狗追赶毕某,导致毕某在转身驱赶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诱发脑溢血,当即死亡。事发后,死者毕某的家属将狗的主人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许某认为,毕某的死亡与小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许某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1、许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2、理由是:
(1)毕某是因为小狗的追赶才转身驱赶狗、才会倒地诱发脑溢血死亡,因此:小狗是导致毕某诱发脑溢血死亡的直接原因,与毕某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许某是小狗的主人,应当承担因为小狗惹来还来的民事责任。
(3)当然,如果毕某本身有脑溢血的病根、身体不太好,应减轻一些许某的赔偿责任,但减轻后仍然是主要责任。
相关依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觉得应该,但问题应该不大吧?

应当承担。许某对他饲养的小狗有管理的义务,小狗的追赶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导致毕某死亡的原因,但却是诱引,许某当然应当为他的小狗的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许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毕某所受损害是其转身驱赶狗时所致,而不是狗追赶他所致。本案中,毕某只要确保狗不能伤害他即可,没有必要去追赶。毕某追赶狗本身存在过错,其损害也与狗开始的追赶无直接因果关系(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动物致人损害情形)。因此,狗的主人许某不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若还有疑问,建议你上网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章节。

法律不象自然科学那么精确(如1+1=2,当然也有更深层次认为所有知识都是建构的,三角形内角和180度也是有前提的,法律就更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了),第一个法官这么处理,不代表所有法官都是这么思考和处理,譬如饿死和失节,我们答案可能就不一样。而且在法庭审理中,陈述的事实,举的证据、法律关系的认识,这些具体情况都会影响法官的思考。但我个人可以给你一点基础看法,不一定正确(如果正确是和本案法官思路一致的话):
1、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不是说小狗是毕某死亡的全部原因才构成。譬如张三放火,原因有:张三放火、易燃物、必要的氧气......但追究法律责任时,在一般场合下,没人会把氧气、易燃物作为前提条件,而减轻张三的责任。在本案中,毕某倒地是不是脑溢血的诱因,如果要追求许某责任,这块证据是需要的,而且要做得很扎实。相反如果我是许某,这块因果关系是我第一要驳斥的。
2、责任大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