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请帮帮我,在医院发生的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04:36
护士为病人打吊针,让病人家属拿住吊针针头,病人家属放手时过于大力,结果针头反弹起来刺了护士一下,针头已经刺入过病人(癌症患者)身体,现护士声称,即使现在做完检查没事,以后几年亦不知道会不会因此患上癌症。想请问,现责任怎么区分?如果赔偿,怎么赔?
请问什么是过失行为?能具体告诉我家属要付多大的责任吗?谢谢

如果病人是艾滋病或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患者,护士这样说还说的过去,但是,癌症,没有证据证实是传染的。作为医护人员,其常识难道还不及普通人?!现在医学水平下,普遍认为每个人身体内都有癌细胞存在,癌细胞是人体自身的细胞变异的结果,又因为自体免疫能力而控制。即使过了一段时间,那个护士得了癌症,也不能说就是这次意外造成的,没有人能证实这次意外与那个护士以后的癌症有必然关联。

再从民事责任上来讲,病人家属没有将针头刺入护士身体的故意,即使针头接触过艾滋病或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患者,也不是故意的行为,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是小部分责任。护士作为有医学常识的特定职责人,怎么能够把自己应当独立完成的护理工作交给毫无经验的家属,如果病人因为针头不洁出现意外又该谁负责任?帮护士拿针头,不是病人家属正常的陪护行为,帮忙做了护士该做的事,从本意上来讲,不管是护士要求家属帮忙,还是家属主动提出帮助护士,都不能认定家属是自愿的,只是因为有病人在医院住院,才会帮忙而已。如果是不相干人到医院,我认为这个人是不可能帮护士忙的。

所以,这个家属的行为只能定义为意外,而不是过失。家属可以承担很小部分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应该由护士承担,因为护士是有特定职责的人,如果有人存在过失,那个人只能是护士。家属承担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一部分当场处理刺伤费用,以及很少的营养费用。
当然,医护人员作为高危职业,被针刺伤,毕竟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情急之下,说了几句有情绪的话,要求获得赔偿,都是可以理解的,不必过多指责。但本人认为,这个赔偿只能是精神上安慰为主,数额不能过大,在200元至500元之间,双方可以协商。

法律上的过失定义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在家属和护士两人中,只有护士具有专业医学知识,能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所以,家属不存在过失行为,只能认定是意外,而护士存在过失。

护士明知病人家属没有医护知识,却要其帮忙,由护士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癌症是不会被传染的,作为一个医护人员她说出这样的话也不怕人笑话。。

退一万步讲,她如果真的得了癌症,那也要有确切的证明她得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