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我家这边公路征收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谁知道现在的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0:34:16
我家这边修公路征收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谁知道现在的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最好要详细的.我们这边都是菜地...多少钱一平方?多少钱一亩?补多少年?是一次付清还是每年一付?详细最好.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28条和黑土资发[2000]第36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根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物价局联合文件{黑土资发[2000]第36号}《关于下发各市(县)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在各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基础上,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省畜牧局、省水产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全省不同地类的产量、不同农产品的价格和不同区域、不同积温带的差异,对各市(县)上报的不同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分析和对比,在综合平衡、适当调整和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审定了全省各市(县)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请各市(地)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及时将省审定的不同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下发到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公布实施后,执行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