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权益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8:38:25
我于2009年4月20日到一大型私企上班,从事服装物流工作。面试时单位要求交300押金,并把身份证原件押在公司,还因为我没毕业,公司把我“毕业生推荐表也一起押下了...我当时急于得到一份工作,都照办了。做了刚好一个月之后,2009年5月20日下班之后我向主管提出了辞职!一个月的时间未收到公司任何一分工资!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是在每月18日.上周到公司办理辞职因为人力部的人不在,目前还没办下来。 我想请问的是:
1,该公司在以上行为中有没有违法或侵犯就业者权益?如果有,请一一解释。
2,一个月没发任何工资及没收到公司是否办理工资卡的通知,试问该单位有没有拖欠员工工资的嫌疑?
3,如何有,我目前有哪些可行的途径可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而且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建议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