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给警察罚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8:44:45
有个朋友,找小姐被警察抓住了,因为态度好,只交罚款就可以了事,警察记下了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因为当时他没带够钱,所以只交了一般,警察让他可以先走,完了把剩下的钱送过去。

现在的问题是,他说他觉得这个钱根本就是本警察自己拿了,因为他的口供书里没有提罚款,给的罚款也没有收据,所以已经过了两天了,他还没有去补交剩下的罚款,觉得不想把钱给那个警察个人,但是又害怕自己的身份证号登记了,警察会做什么对自己不利的事。

钱倒是不多,只有三百块,我觉得不交警察也不会怎么样,不知道有懂法律的网友没,能不能给分析下,这个钱要不要去补上?不补会有什么后果吗?

没事,走人吧。嫖娼只是行政处罚,将来再被抓时还可以补上的!再说,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交个屁啊,八成是警察吞了。
再说没决定书,是警察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你可以不用交的。
再说,现在都罚执分离了,这样的事情只能欺负不懂法律的老百姓了……为中国的警察叔叔感到汗颜!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