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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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德建发[2008]128号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德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德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建设 住宅工程 分户验收 通知
  抄 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质监总站。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8日印

  德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78号部令)、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06]第27号)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检验批的验收,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1)建筑室内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