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会给我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09:58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做工,没有签订合同,工厂一夜间无故辞退我们,现在本来几十人中有些人收工资办理离厂手续走了,劳动局的也来调查了,说我们这种情况应该得到补偿,现在自己不知会不会得到补偿,也不好去收工资,因为收工资就叫办理出厂手续,说是自动离厂

可以依法要求工厂依法给予赔偿,因为公司不跟你们签合同,那就是公司违法在先,你可以合法即刻离职并依法拿回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楼主可以依法获得2倍于每月的工资赔偿,只要你愿意依法提出诉讼的话!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