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不得当得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3:57:46
《民》指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

----------------那逛街无意拾得一部手机或是一百块钱,属不属于不当得

利??总感觉和法条契合不起来,但又说不出来为什么,请指教!!

我总感觉,

这种情况的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按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在物被拾得之处并未发生转移,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这里的返还是基于原物主的物权返还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因在于拾得遗失物首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次因为没有所有权变动所需要的意思合意与公示,所以不生物权变动. 至于不当得利,它往往是在处分行为有效但却没有相应的负担行为做支持的情况下适用的

这种是属于拾得遗失物 不算犯法但要拒不归还或是拾得遗忘物而处理的 就是侵占罪了民法和刑法角度 都可以解释

判断不当得利很简单,就看四个要素,一是一方受益,二是一方受损失,三是一方受益和一方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事实行为)。
我们来分析,甲逛街捡到乙丢失的100块钱,甲收到财产利益,乙承受财产损失,甲的受益正是乙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甲受益和乙受损之间没有法律原因(指甲取得乙的财产既没有乙准予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取得财产的事由等)。
这就是一个标准的不当得利行为。

有争议,拾得遗失物与不当得利...有毕业论文讨论这个呢还..
建议你去找找相关论文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