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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2:57:23
熊大年与齐某于1960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熊文,次子熊武,女儿熊丽。1990年后,三个子女成家独立生活,熊大年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齐某去世,熊大年无心工作,便于工作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长子熊文生活。1997熊大年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继承,6万元由次子熊武继承,1998年,熊大年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熊文照顾不周,次子熊武见状便将父亲接到家中照料,由于熊武夫妇悉心照料,熊大年先前所立遗嘱感觉不妥,便重新书写了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1999年6月长子熊文因车祸死亡。
2008熊大年病故,针对24万存款熊大年的次子熊武,女儿熊丽,长子之妻胡某以及其子熊兵均提出继承要求。
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说下具体的继承份额和理由??谢谢

首先齐某死后,其财产并不是由熊大年全部继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24万,第一次分配如下:熊大年12+3万,熊文3万,熊武3万,熊丽3万。但是熊文死亡,其3万按照其妻胡某2.25万,其子熊兵0.75万继承。
其次,因为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所以熊大年死后其财产15万按照公证遗嘱所列比例进行分配,熊丽没有继承权,熊文虽然死亡,但其子熊兵有代位继承权,所以熊兵11.25万,熊武3.75万。
最后财产分配如下:熊武3+3.75=6.75万,熊丽3万,熊兵0.75+11.25=12万,胡某2.25万
以资参考。

首先,1997年所立的遗嘱,在法律上称为公证遗嘱,即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效力最强的遗嘱。1998年所立的遗嘱成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那么,本案的关键,即在于区别97年的公证遗嘱和98年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其次,关于各种遗嘱的效力的对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确定了两项规则:其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二,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可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应当适用97年的公证遗嘱。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首先,齐某死后,遗产要先行分割。卖房款根据当时婚姻法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则熊大年继承13+3万,大儿子、二儿子、三女各3万。
其次,是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我过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由于大儿子照顾不周,所以在按公证遗嘱施行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大儿子少分,给二儿子多分点。
第三,99年大儿子死,则其继承的份额有其其儿子代位继承,大儿子的财产由其子和妻子继承。
后,大儿子继承熊大年15万中的5-7万,剩下由二儿子继承。大儿子妻子继承1.5万,剩下的由其子继承!

应该是最后那份遗嘱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