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位获得条件(工科与理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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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2006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院学生科 发布时间:2006-6-6 阅读:204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在参考2005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可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凡获得贵州大学毕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2、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成绩良好,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具有健康体魄,能胜任所从事本专业的工作。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以上(或三级考试成绩合格,2005年6月以前为50分以上)。

5、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60分以上。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2、由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