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兄妹结婚自古以来的宗法,法律规定的演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3:59:25
最近看《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五—姑妄听之(一)严某曰“中表为婚礼所禁,亦律所禁,违之且有天诛…………”最后又写道“是非泥古,亦非好名”从此看来作者觉得表兄结婚也无可厚非……
我以前以为不允许表亲结合是近代的事儿,不知道历史上到底是怎么演变的……请教一下各位大侠。

这个应该指二代亲之内吧,这算乱伦.就同一个祖父的那种.好像自古就不能这样,MS是因为有些家畜如此,所以人很BS的样子,但不确定.以前还真没看到这方面的研究.
只隐约觉得如此.
远表亲可以结婚的说.这都是从伦理上定的.

现在婚姻法是从遗传学角度禁婚的,为减少遗传病和基因突变几率.

从根本上讲还是不一样的.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才规定的,之前没有这样的规定。
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