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以前的劳动法中社会保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6:09:17
我是在03年进入单位上班(临时工),前两年签了两次合同,后来就没签了,09年1月份单位强制我与一家劳务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现还在原岗位上班),社会保险一直没缴,新劳动法实施以后,单位只给我缴纳08年以后的社保,对于03年至07年的社保却只补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单位说这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是作为没缴社保的补偿。请问我即已与劳务公司签了合同,也就是说我已和原单位被迫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我可以认为这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吗,现在我不要他的这每年一个月补偿金只要求单位补缴我03年至07年这五年的社保可以吗 /单位不同意怎么办呢/

找劳动部门投诉!!
(要求原单位补投03年以来的社保,那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也是你应得的)
这是典型的应对新劳动法的办法!

不是因本人原因,单位把你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再找一家劳务公司,单位补偿的那一年一个月工资是你应得的,同时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单位投社保)
虽然你还在原单位上班,但是你的劳动关系都在劳务公司了,,你上班的单位不存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了!(当你做满10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