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0:09:18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有权),没有进行登记行为,能否对抗恶意第三人?
书上所一般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非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那登记生效主义呢?

1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有权),没有进行登记行为,能否对抗恶意第三人?

1.1 如果法律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只要第三人在登记机关没有查到相应的物权变动登记,
即可以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相关的物权变动合同并申请登记、进而成为所有权人,
那么,无论该第三人是否知道还存在其它物权变动合同,该第三人的所有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它签订物权变动合同的人,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2 如果法律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因为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无需公示,物权即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变动,
恶意第三人明知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仍与已无处分权的签订物权变动合同,
那么,这种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 登记对抗主义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那登记生效主义呢?

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为准。
无论登记申请人是否知道还存在其它物权变动合同,
依法登记的物权变动,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可以对抗先签物权变动合同、而未登记的人。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