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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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http://baike.baidu.com/view/98548.htm

http://baike.baidu.com/view/35638.htm

主要特点楼上都说了,一个就是前者是重判例,后者重发典.

我再补充三点: 首先,前者注重实体法,后者注重程序法,我国的法律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所以存在一些问题.
其次,前者的法官的作用在于根据法律进行审判,比较被动,权力小;后者可以援引判例也可以创制判例,自由发挥,主观能动性比较强,权力大.
第三,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制定统一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