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用地能否抵押欠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1:45:30
某县某局欠个人款若干,请问该单位能否用本单位部分土地抵押欠款?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规定表明,只有特定的土地使用者,才能行使此项权利,排除了非营利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享有此项权利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国家机关用地不能抵押欠款。

不可以。私人的。企业单位的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