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申请法院离婚,女方能要求赡养费及孩子的抚养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5:52:37
女方与男方结婚近三年,孩子(女)不到两岁,近期又在妊娠40天左右做了人流,但是现在男方坚绝要离婚,离婚的原因有女方懒,经常不在家,不会过日子.....,女方婚前打零工,婚后无工作,男方职业是长途司机,常常回不了家,女方不在家也只是在娘家与其母亲一起照顾小孩子,现在离婚,两人无房子,无存款,女方一定要孩子的抚养权,但是除了男方应付孩子的抚养费外,女方能要求男方付自己的赡养费吗?
若可以要求赡养费,已当地生活水平最底平均工资在1200元算起,要多少的抚养跟赡养费合适!

法院受理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按你以上所述情况来看,现在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不会受理。
  抚养权问题
  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无上述情况,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是女方的。
  扶养费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仍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责任,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可以要求对方要求抚养费的

应该是没有的,但是孩子的抚养费一定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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