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06:07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张某是某企业销售人员,随身携带该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因张某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未被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协议成立并生效。根据上款规定,如出了问题,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49条的规定,重要的一个标准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才成立表见代理。这里必须由实际情况来判断。如何才是有理由相信呢?无非有双方是老客户,合作过多次,合同制式规范,章名齐全等。如下的仅凭张某的忽悠而使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没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不构成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损失由行为人承担。此案例,可模糊的认定为表见代理。当因实际情况无交代,需审慎判断。

1.这种情况是合同法上所谓的表见代理,
2.为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而形成的合同是有效的。
3.以你所说的情况,某企业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4,某企业在履行合同后可以向张某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由企业承担。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企业对空白合同管理不善,致使张某离职后仍然持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企业存在过错,对方对此不知情的话,代理行为有效。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