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55:33
因多年期间,只有父亲一人独自赡养奶奶爷爷,两位老人于09年3月到公证处做了房产继承公证指定由父亲一人继承。老人膝下共有两儿三女,父亲系长子。小儿子因整日不务正业到五十多岁了一直由老人抚养且没有任何工作收入。老人只是口述叫父亲在笑儿子困难的时候接济一下,公证书中并没有注明。
因此之前父亲做的房产继承公证会否无效?因: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十九条应怎样理解?
如无效,应该怎样补救?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

  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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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务正业不代表没有劳动能力,缺乏劳动能力的一般指身体或智力残疾从而没有生活来源。小儿子的情况不属于十九条的范围。
而且遗嘱已经进行了公证,已经在法律公信力上有了确定,所以不存在无效的可能。

经过公证的遗嘱当然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撤销。
死者的小儿子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不适用第19条的规定。

1、小儿子是否没有劳动能力,如果没有劳动能力,那么遗嘱的效力有待商榷。
2、你的爷爷奶奶是否只有房产这唯一的遗产,如果确实需要给小儿子留必要的份额,你们可以掏部分现金

遗嘱有效。但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你父亲继承房产的时候,要给被扶养的人留一定的份额,具体是多少,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是这些都不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