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扣车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2:27:15
本人2008年干工程,期间欠某租赁站的租赁费4万余元,2008年10月,工程完成,但工程款一直未拨付,租赁站要求清偿所欠租赁费,本人无力偿还。 2009年春节前,本人到租赁站解释为什么无力清偿租赁费,希望他们能理解,等工程款拨付就付清他们的费用。但他们不听解释,还强行扣留了本人开着的桑塔纳2000一辆(此车不是本人,系他人的车),并称以此为抵押。本人回家后和此车的主人拿着车的手续一起去要,但还是未果。现在已经2009年6月了,工程款还是没有拨付,本人也没有能力清偿他们的租赁费,而车的主人也一遍遍的催促本人去要车,弄的本人每天都很急躁。
请问大家,他们强行扣车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去法院起诉,能不能把车要回来,这期间桑塔纳车长期在户外风吹雨打,造成的损失要有谁承担?谢谢大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你这种情况案情虽简单但所涉法理却颇为深厚.我用剥离法帮您解答:1.你和工程单位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但此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必考虑 2.你和租赁站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汽车在法律上界定为动产,动产也可抵押,但动产抵押是不转移占有,是由所有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另有约定除外);因为汽车在租赁站在手中,所以不是动产抵押.仿佛是动产质押?非也!因为并没有质押合同也没有达成质押的合意.仿佛是留置权?亦非也!因为汽车并不是原先就由租赁站占有控制.仿佛只能是民法中的自助行为?亦非也!因为汽车并不是你所有,而是由他人所有 3.综上所述,只有你朋友以原告身份起诉租赁站,你朋友才是适格的原告,而你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你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原告哦,比如你有独立的上诉权等等) Understand?

可以以车主身份起诉要求反还车。
可以财产保全。

1、他们无权强行进行扣车。
2、你可以和实际车主协商一下,由实际车主出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但是诉讼费等由你承担就好了。

强行扣车名为抵押这显然是不实际也不专业的说法,说留置还说得过去,但是由于那车不是你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不能进行留置,所以是说这个扣车是不合理的.至于那个损失,应有租赁站赔偿,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