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客体”与“侵害对象”、“标的物”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好的加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2:59:23
看网上的资料,越看越糊涂呀!好像他们之间有时就是一个东东,有时又不是。懂的大哥说下好吗!祝好!

看书真仔细,我当年也郁闷过~~
  1、我国法学研究中一直没弄明白客体概念,所以有许多法理学把物归入了客体,怀疑他们的理解思路是这样,譬如抵押法律关系,抵押物就是抵押权的客体,那么就引申出来很多,什么精神财富(知识产权),人的身体..............十足混帐,混淆了法律关系客体和权利客体是两个不相干的客体。
  2、在刑法上有来个一种更诡异的客体理论,几乎大部分刑法教科书都把客体定义为“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制度”等等,如果为考试,刑法考试和法理学考试的客体是不一样的,注意哦。
  3、如果单纯刑法上理解,侵害对象是个具体物体,而客体一般指导权利、制度什么什么的。
  4、标的物,一般是民法上说的比较多,它和标的是有明显区别的,譬如买卖合同的标的常理解为交付货物的行为,而标的物即指买卖的具体物件。或者说《合同法》上常把标的理解为“行为”(如按吉大张文显教授理论,行为是不能作为客体的,但我认为不妥)
  5、这些理解是源于对客体哲学理解的混乱以及我国法学长期抄袭欧美台湾等造成的,我发现这些问题时,对自己的专业立刻悲哀起来~~
  补充一点,我这里说客体一般说的是指“法律关系客体”,而非行为客体,或者权利客体。

举例说明~抢劫案 A抢劫B A侵犯了B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B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就是本案的犯罪客体 而B本人则是本案的侵害对象
至于标的物则是民法里的概念 在抵押 质押中 你所抵押与质押的动产或不动产就是标的物

没那么复杂,构成犯罪的四要件。1.主观.2.客观.3.主体.4.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