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02:52
小丽家住海门, 2006年2月,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公司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6年11月8日,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丽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 小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问:
1.如果你是法官将怎么判?
2.从中,你了解到了什么,你认为劳动法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仲裁的裁决在法律适用上是没有问题的,劳动中有对学生做出相应的规定。
不过在上诉法院庭审中,法官可能会进行调解,要求单位承担一部分责任,看看能不能有适当的赔偿。毕竟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其中也有单位的责任,不能由劳动者全部承担。
至于你的第二问不太清楚你的意思,你是想表达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那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是每部法律都有它调整的范围,既然法律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不视为就业,那么作为学生的这个群体在打工的时候就应该充分考虑到。
不要给一些单位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没有毕业 监护权在学校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局仲裁的没有问题 但是可以协商医疗费用 学校也有连带责任的

因为小丽当时属于在职学生,所以其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也是恰当的。
小丽出交通事故时,属于在职学生身份,故她可享受学校为其办理的相关人身类保险。
后期的法院在裁量、判决此件案例时,会从民事纠纷角度出发,要求用人单位对小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