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18:23
1、X娱乐城聘请XX学院学生会雷鸣乐队为娱乐城舞厅乐队,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乐队月工资,并明确规定毁约一方按约定年工资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两个月后,娱乐城以雷鸣乐队演奏水平不高为由,单方解除合同。雷鸣乐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娱乐城按劳动合同约定向乐队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经查证核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驳回雷鸣乐队申诉请求的裁决。
请问:
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应为劳动者,一方应为用人单位。本案中,某某学院学生会雷鸣乐队并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范畴,即雷鸣乐队中的成员并非适格的劳动者。因此,这个案件之所以被驳回的原因是主体不适格。按照目前劳动法律规定,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等获得报酬的行为并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鉴于劳动关系一方主体不适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双方纠纷应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