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0:21:52
1994年5月2日,某市轴承厂模具车间决定5月4日组织青年工人郊游,车间主任安排吴某去联系一下,吴某在酒后驾驶摩托前往植物园途中,路过一交叉路口,慌乱中与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致腰椎脊髓受伤。经3个月治疗,下肢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交通监理所认为,吴某酒后开车,无证驾驶,自己撞上大货车,由其自己负全部责任。吴某及其家属认为,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负伤,致死或死亡时,享受因工负伤,残废和死亡待遇。吴某受车间主任指派到植物园联系郊游,是承担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应属工伤。 问:该厂应否承担吴某医疗费用?为什么?

吴某受车间主任指派到植物园联系郊游,是承担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应属工伤。该厂应承担吴某医疗费用.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