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劳动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2:48:13
陈某1998年3月2日与某电器公司签订期为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1998年5月19日,陈某在其居住的楼那摔倒致大腿小腿骨折,为此,支出医疗费1400元。7月15日,陈某伤愈上班,欲报销医疗费。会计称:公司有规定,试用期内的职工概不负责任何医疗费,不仅如此,陈某近2个月医疗期内的工资也被扣发了。陈某和公司就医疗费报销和工资补发问题未能达成一直,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如何分析本案? 试述理由

劳动法案例
  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答案要点:
   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

陈某工龄是多少?国家有医疗期的规定。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付陈某的工资显然是违法的。关于医疗费,要视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如果参加了医疗保险应该到社保部门报销,如果没有参加保险,单位应该按比例报销陈某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