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4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6:29:38
2000 年 10 月 30 日 , 某公司生产部发出通知 , 要求所有职工十一国庆期间加班 , 理由是黄金周产品好销 , 节后给补休。当马某提出加班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时 , 遭到了生产部经理的拒绝。十一国庆期间 , 马某没去加班。
10 月 8 日 , 公司总经理即宣布解除公司和马某的劳动合同。在多次交涉无果 的情况下 ,10 月 15 日 , 马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 , 马某不服从管理 , 辱骂公司管理人员 , 其行为确属违反劳动纪律 , 裁决维护某公司的处理决定。
马某不服 ,10 月 28 日 , 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 , 要求该公司提 供马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然而 , 该公司拿不出马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具体证据。 鉴于某公司举不出证据 , 法院遂判决 : 撤消某公司解除马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问题 】
1. 节后让补休 , 国庆节加班就可以不给付加班工资了吗 ?
2. 在国庆节 7 天假日里加班 , 加班工资该如何支付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最后一段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并没有“又不安排补休”——因此,节后让补休仍须支持加班工资。

2、国庆节前三天为300%的工资,后四天为200%的工资。如果安排补休,后四天为10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