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10:28
日前 , 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到这样一起私人雇佣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的起因是关某从某房屋业主处承接了该房屋的装修工程 , 然后将该工程的泥水部分和木工部分分别转包给马某和杨某 : 马某和杨某接受转包后又分别雇请工人来完成各自承包的部分。在装修过程中 , 杨某雇请的工人陈某不慎被木工用的电动锯子切断左手大拇指及食指 , 陈某一纸诉状将第一手承接工程的关某告上了法庭 , 关某接到应诉通知书后, 甚感冤屈。他觉得, 首先陈某是受雇于杨某,与自己无任何雇佣关系, 自己也没有采取过任何行为导致陈某人身受到损害,陈某的受伤是由于违规操作机器所致 , 而切断手指的机器是由杨某提供给陈某操作的,怎么说这场官司也不该拉到自己头上。而伤者陈某也同样遭遇到了麻烦 , 因为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本案不能适用《劳动法》。
请问:他该向谁追索 , 及依据什么法律、以什么理由追索呢 ?

陈某可以向房屋业主、关某、杨某追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所以本案不适用《劳动法》,直接适用民法,也就是上面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