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8】92号文件全文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5: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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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川地税发[2008]92号
  发文日期: 2008-12-0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制定的。内容涉及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居民消费、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对住房建设、销售、购买、租赁四个环节的8个税种给予了优惠。省政府在川府发[2008]37号文件中,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受灾居民购买住房又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国务院公布的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和省政府确定的12个享受省级权限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地区,共51个重灾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上述三个重要文件,向社会、纳税人作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认真贯彻好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
  二、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
  1.鼓励多建保障性住房。对从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其建设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涉及的印花税,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鼓励多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签与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