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纳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5:02:26
按经费支出缴纳所得税,但代表处所有经费支出全部走总公司账务,也就是说代表处已经不存在费用支出了啊,我就不明白这里所指的按经费支出缴纳所得税的经费到底是什么经费啊?请高人指点迷津!

代表处纳税:
  一、哪些外国代表处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外国代表处经费支出应包括哪些方面?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三、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的确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3、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四、外国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不予征税的规定 (一)、代表机构从事以下业务可不予征税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按规定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代表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活动基本情况;该国企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