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9:18:32
代理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
区别
1.代位权行使的名义与代理权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而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2.代位权的诉讼资格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因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中,代理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具有原告资格(如代理人因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时,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但代位权诉讼是基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本身固有的法定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代位权具有原告资格
3。两者的权限来源和权限范围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源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约定或源于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的规定,其权限范围也须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约定或指定、法定的范围内,而代位权人的权限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权限范围固有存在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限无须再行约定
4. 代位权与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在一般情况下归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债权人是为了使自己的债权不受到损害而行使代位权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理应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