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等!!刑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9:04:14
被告人叶某开饭馆谋生,王某、郑某、卢某三人几次吃饭不给钱,叶某多次催要未果,王某怀恨在心。一日,王某纠集郑某、卢某等四人又到叶某的饭馆,要求叶某请客吃饭,以后就不再来了。叶某拒绝,王某就拔出身上的尖刀朝叶某的身上刺去,其他人一拥而上,拳打脚踢,叶某随即反抗,将王某的尖刀夺下,冲着王某的胸部也刺了一刀,王某倒地当场死亡,叶某也多处受伤。

问: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定要500字以上!!被采纳酒加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显示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地危险,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上述犯罪比普通犯罪危害性更大。危害更加紧迫。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不要求防卫人适度防卫结果的出现。
  改题存在是否防卫过当。和防卫是否适时的问题。
  王某尖刀相向。并实施了捅刺行为。已经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而如果叶某是在王某行凶时将王某刺死。则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时的防卫过当。

15分还要写500字以上,晕菜。

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