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事实雇佣关系受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9:19:15
我父亲今年54岁,在单位工作29年,但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单位要将他辞退,请问我父亲能不能获得赔偿或经济补偿?
详细说明如下:
工作时间:1981年至今
工作单位:
1、1981年至1999年在街道办事处下属招待所工作。(招待所性质为办事处下属企业且财务独立核算有独立法人)
2、1999年至今(2009年6月)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且单位一直给予缴纳养老保险。(属编外工勤人员)
案由:
现办事处欲以年龄过大为由要将我父亲辞退。
疑问:
1、根据山东省“鲁高法〔2005〕201号”文件,我父亲与办事处关系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说法能否成立?
2、请问工龄应从哪年到哪年计算?
3、请问我父亲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有否法律法规支持?
该纠纷能否得到劳动仲裁或法院支持我父亲获得经济补偿?
我们该怎么办???
急盼有正义之人回复!!!!!!
1、因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故新《劳动法》第96条有规定的:大致意思是事业单位员工如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案规定处理;无规定的按劳动法处理!根据山东省“鲁高法〔2005〕201号”文件,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颁布之前的雇佣关系不计算工龄(当地仲裁委告知);所以现在有点乱!我们都不知道该找谁?适用什么法律了!仲裁让找人事局,人事局讲不是正式员工他们不管让找仲裁!哎!我们能不能拿到合理合法的赔偿呢?
2、还有:单位的正式员工是有福利房子的!请问我父亲工作29年的话能不能、有没有权获得这种福利房子呢?(福利房性质为职工集资筹建)

广东胡律师:

1、雇佣关系就属于劳动关系(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有关雇佣关系的特性。其一、雇佣关系是与劳动关系不同的一种社会关系,两者互不包容);

2、工龄从1981算起;

3、你父亲可以得到从1981到2009年期间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个主要是要你父亲能够举证与这个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4、按下面去找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吧: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

看看新劳动法。应该算。

雇佣关系不一定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
受雇于单位,正常上下班,接受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等,定期领取工资报酬的,属于劳动关系
虽然受雇于单位,但是不受单位的严格管理,只为单位完成规定的任务,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单位不具体对该人进行管理是劳务
所以
你应该是劳动关系
看一下
劳动合同法
对照一下就可以了
提示一下
最后的附则部分不要忘看了

鲁高法〔2005〕201号
这个文件应该是山东高院的文件
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