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对于“预期损失”的赔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23:04
我是一家外语培训学校的老师,现在学校以“本期学员有申请重修”为理由,扣了我几千块的工资,仅仅想发给我本市最低工资800元。
他们说是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有重修会造成学校的损失。
问题:1.学员是在校方的怂恿下递交的“重修申请书”,也就是还没有正式重修,这种没有形成的事实可以支持他们的“损失说”吗?民法上有没有关于“预期损失”的相关法条。
2.是他们的员工就要听章程的,合同上写的“根据。。。。来综合评定,酌情给老师发放工资。。。遵守学校章程什么的。。”那这样岂不是他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啦?
我有没有什么办法呀?
如果劳动法法没有,那民法相关的有没有呢?
谢谢了。

1、如果章程规定的是预期损失,这个肯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扣工资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否则也是违法的。

劳动法不适用所谓预期损失之说,应该全额发给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