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以后就可以超长羁押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9:53:10

逮捕之后的羁押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针对不同情况可以延长羁押时间,但也不是无限制的。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及羁押期限都做了严格的限定。对无具体限定的特殊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

  无具体期限的规定

  (一)侦查阶段: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12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起诉阶段:122条同上;138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阶段:122条同上;168条第2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四)二审阶段:19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死刑复核阶段:无期限规定。

  “两高”的有关规定或精神

  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