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为什么没有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37:13
在医疗事故中,发生死亡为什么没有死亡赔偿金?没有死亡的还有伤残补助金。人死了就没有,人活着就有补助金?太不合理了。谁能给我个答案,这是为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治疗过程中致人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只能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6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这就形成了法律实施的一个空白。同时,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却可以依照该条例给予3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这样易诱发医护人员的道德危险,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在治疗患者时,因致人死亡无需赔偿死亡赔偿金,就会出现“治伤不如治死”的严重违背常理的现象,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不利于社会和谐。
医疗事故纠纷中若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按照《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办理。
建议先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对方,请求法院按照上面的2为依据来公平判决。

死亡赔偿金只应对于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的情况,一般的人身伤害致死都是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

而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的赔偿方法是独立的,很多赔偿款项都是人身伤害致死没有的。比如家属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陪护费等等。基本加起来的话也差不了多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这一项,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十一个项目及标准,包括(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1、应当是没有。 2、但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详细经过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