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构成信用卡诈骗吗?怎样才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21:01
案情:我们单位一中层领导利用自己的人际和地位,骗取了二十几名同事及他十几名同学的信任,用不同的理由和借口获得了大家的银行信用卡,并在短时间内用POS机恶意套现,取得近六十多万元资金(用途不明)。
第一期还款日到后部分同事收到银行帐单才发现信用卡资金已全部被全额透支,但该领导已经借故请假许久未来上班,经多方寻找并通过其老婆联系上他,他称现在没钱还,但可以补借条给我们,并于当天晚上在约定的地点补齐了十几人的借条,称一个月还。
但那晚之后不断有更多的受害人浮现出来(当时只有那十几个到期还款的人发现情况),人数不断增加金额也不断增大,而且该人再也联系不上,大家凑在一起商量后才发现事情的严重性。可去派出所和城区经侦报案时,公安部门称这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能立案。
我不明白,此人之前用欺骗的行为获取大家的卡,用非法的形式进行套现,并用于违法行为(他之前说拿去放高利贷,之后又说拿去赌),情节如此恶劣,受影响面如此之大,金额也算巨大了,为什么不能立案?还不构成诈骗吗?至少银行要追究一下这种非法套现行为吧?
中国还有什么法律和部门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呢?请各位专家帮帮我们,不胜感激!
谢谢nuancom和 GLory86的帮助,可是他所做这一切都是有预谋的。在我们刚发现问题不对劲找到他之后,他很爽快的承认了这笔债务,也给每个人补写了借条并承诺一个月筹钱还上(当时没发现受害人有那么多,而且还看在同事一场他又是个小领导的情面上,给了他去筹钱还债的机会)。后又说钱是还不上了,而且准备辞职离开本地,然后就不了了之了,借条也就成了白条一张。经侦部门就说此人很厉害,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种行为只能判定为民事借贷,而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能立案(他不是伪造信用卡也没有以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他是用欺骗的手段从我们手上“借走”信用卡的)。我们这二十几人真是有苦说不出,他明明就是用手段欺骗了我们,可法律居然能让这种诈骗犯利用来侵害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广大人们群众的财产利益得不到保障。唉~心里只有苦闷和痛!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此人属于信用卡诈骗,并且金额已经超出刑事立案的底线5000元,并且非法套现信用卡,以上罪名均可通过经侦部门进行调查,并且在公安局立案处理,将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受害者权益!

的确,对于此事在司法上没有合理的解释,当时你们的确是允许了他用你们的身份证来办的信用卡,这的确不算是信用卡诈骗或者说是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

这个就是诈骗,与信用卡无关。他的主观上就是诈骗,只是通过了信用卡方式。

金融诈骗,毋庸置疑。

公安部门的人对法律并不是很懂,而且,素质也参差不齐,应该找律师,通过他们寻求解决办法。肯定是诈骗,无论它以什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