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7:03:29
我骑电车与骑自行车的A碰撞,对方骨折,我为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后中间人调解,在调解进行之前的当天,对方的亲戚B带领A及一群人到我门市,先出语恶骂,后B指挥众人对我及我在场的父亲进行殴打,我与父亲均轻微伤,当时在场群众甚多。后B与A又打电话叫来十多人,前后共计20余人企图再次殴打我与父亲。我们躲进邻居家躲过第二次殴打。
当天派出所接警一小时后才出警。我和我父亲及A、B两人被派出所带走询问,司法鉴定时A去做了,B未去。及至第二天傍晚,B忽然打起石膏,到派出所请求鉴定,结果为手腕骨折(大概),构成轻伤,但派出所从始至终知道其为造假,迟迟还没有处理结果。在场围观群众都可以为我作证,因为至始至终,我与父亲根本与B没有过肢体接触,更谈不上两个人打20个人。
我的问题是:1、B与我几乎不认识,他带领数十人到我门市打我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我该如何对待B的假轻伤鉴定?
急求解答!谢谢。我没什么分数,有则追加,感激不尽。

按照寻衅滋事要件对号入座,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之一构成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根据你的表述,他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请求再次鉴定。这个有点麻烦。你要出恶气,就要与他奋战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