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问题,请教前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17:29
我给对方开具的一份增值税发票,对方丢失。我双方达成一致,在现在的发货中多开对方丢失发票的金额(加上税),对方按照所开发票付款。这样我们就挽回损失,对方也付了钱。但是,,年底对账时,我比对方账上还是多着以前所丢失发票的金额。请问,我该怎样把账调下来???
我想把账的金额调下来,这样就能和对账单一致了。以后再遇到这种丢发票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这两份发票均已过90天了。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税法上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单从会计上讲一下吧。
你可以按照发票金额写一份书面东西,经双方签字后做坏账处理,这样账上金额就调对了。切记,以后别再有这种开发票的情况啦。
以后再遇到这种丢发票的情况,又过90天。你可以给对方复印件,让对方做凭证。对方只是丢失了税而已。谁让他丢发票呢。。。

晕,
这样你们就重复缴纳了税款!!

如果发票时间范围还在开具的90天之内:
1.把发票复印两份,复印清楚些,盖上你们自己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2.在次月10之后,到你所在地的国税申请办理一份已抄税证明,
3.把这份证明和发票复印件直接寄给对方,对方可以凭此认证抵扣进项税和入账,千万要记得让对方在有效时间内认证的!!(复印件是可以认证的)。

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到年底的时候对方单位肯定是要被通知有滞留票的,搞不好还要被扣上账外经营的罪名,麻烦的很,真不清楚他们是怎么想的

如果只是对外的账。建议补开出货单,但这样子是增加了收入,增交所得税。

1、如果是当月开的票,在下月你交过增值税后,到你的国税申请办理一份发票丢失证明(证明你这份发票已经报税),把国税出的证明和这张发票你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同交给收货方,收货方可以凭此认证抵扣进项税和记账,国家税务局有此项规定,但你不能说没有发货已经给对方补开了发票,因虚开发票是违法的。
2、如果双方持续有业务往来,你再供货不用再开发票,这样最好。
3、如果双方不再有业务往来,收货方照样可以作账,但吃亏的是你,因你多交了税款,你们双方可协商,让对方给你弥补一点损失。由于双方不再有业务,这笔货款你只能开一收据收到货款,把账作平。
4、如果不作任何处理,此份发票开具的90天后,税务机关会监控到此发票对方没有认证,视为失踪票,可能要你作出解释,很麻烦的。
以上不知说明白没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