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变更岗位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0:58:20
还有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双方自由协商还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N+1计算?是不是能按照2N+1计算。
我身上还有1年10个月的合同,可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好像对于这个完全没有保障?
如果不能协商解除合同一致,又不能就变更岗位达成一致会如何?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者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岗位也有相应约定,即:“在合同期间公司因生产需要确需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岗的,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别说你还有1年10个月的合同,就算你还有10年1个月的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都不在计算范围内.
经济补偿金是按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一年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就半个月,你公司付给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
如果真的不能达成协议,而你又想多拿点经济补偿金的话,就要看你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