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民事诉讼必须得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5:12:19
被一个朋友骗了2万5,恼火的很,最近迫不得已必须得告他了。但是他户籍所在地不在成都,在达州一个县,所以我必须到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去告他是吗?PS:他在成都虽然住的时间比较长,但没有暂住的证明。

另外,法院有哪些手段让他还钱啊?万一发传票他也不接怎么办。
他的确经常在成都,但基本上是和朋友住,而不是自己住,所以也拿不出什么居住证明,这样还能在居住地的法院告他吗?还有,如果他没钱还,或是有钱也不还,法院有什么措施嘛?会不会被他拖个几年,就算了?

你必须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法院在立案时也要审查的,不能等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再确定管辖权的。
如果他不收法院传票,法院采取留置送达。不接传票,不能公告送达的。公告送达是在找不到被告人的情况下才采取的。
如果他不来法庭应诉,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