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9:59:55
2007年6月10日,陈某与某家具店书面约定,陈某
提供原料,家具店为陈某加工沙发;加工费800元; 7
月20日到家具店提货时支付加工费。
至7月20日,陈某未提货,也未支付加工费;家具
店通知陈某在3个月内付款,否则将处理该家具。
直到11月15日,陈某仍未支付加工费。家具店遂将
该家具变卖,扣除加工费后,将余款3700元归还陈某。
陈某诉至法院,诉称他未及时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
时手头紧, 现在可支付加工费,要求家具店归还家具。
▲请分析:
1、家具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2、若双方约定不得留置。家具店是否有义务将家具返还
陈某?

1、合法。见《合同法》264条。
2、若约定不得留置,家具店应当将家具返还陈某。如拒不返还,则为非法占有,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陈某应当赔偿家具店损失,由于家具店已经将家具变卖,所以家具店可重新做一套家具给陈某或者给付相应价款,这两种债可以抵消。